一、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二、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三、退休后异地安置,工资在原单位发放和因机构改革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四、*队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且未达标的按地方标准予以补齐,达标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五、个人在购私房时,单位曾补贴过部分购房款,对补贴超过享受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六、居住父母租用的公房,父母双方去世后房屋已拆迁,子女又领取拆迂补偿费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七、单位住房补贴没开始时,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予以补贴;单位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分段计发住房补贴。
八、夫*双方购房,后又调整换购房时,夫*离异由一方购买,另一方应视为无房户,可享受住房补贴。
九、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必须将已购房过渡全部产权后,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
十、单位奖励职工的住房,职工仍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一、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货币化补贴后,房租补贴继续发放。
十三、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可在本地或外地购买商品房。
十四、工龄补贴按职工1 9 9 3年以前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补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
十五、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视同无房户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后必须将集体宿舍退回产权单位。
十六、从1999年1 0月1 8日起(皖直房组字[1999]O 3号印发之日),因*候原因*亡的,继承人可代为领取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