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2015年12月4号在我爱我家总部与买家签署的房屋买卖交易合同,合同规定买家于2015年12月15号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买家自己找的贷款银行),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签订合同的第二天,由于我们认为交房时间太紧迫,多次与买方协商能否延期交房,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买方卖方会同中介方于12月29号去银行办理贷款预审批(这与12月15号规定耽搁了14天),当时乙方与中介方均无提出任何异意,我们认为合同仍然按正常程序执行,合同规定买家2017年2月20号前将首付款解交监管账户,截止2017年3月7号买家都没有将首付款交至监管账户,合同还规定买卖双方90天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纪,逾期未申请登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会同中介机构(丙方)主张解除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截止3月2号90天已满,我们要求解除所签和同,3月7号晚我们会同中介方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2017年3月7号才办理好银行贷款预审批),现在乙方和中介方却认为,(1)是我们耽搁了银行贷款预审批时间,才导致90天内未能办理好银行贷款预审批,(2)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有规定(卖买双方约定此房实际送件时间为买方银行贷款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现在买方提出要求送件,我们认为乙方未能在90天内办理送件手续,超过了90天送件有效时间,已违约在先,所以我们要求解除合同,不在配合买方送件,请问是谁违约,我们是否还需要配合买方送件,希望得到详细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