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资格总体上来讲是可以转让的,除非一些特殊情况。
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适用这种情况。
卖方主张自己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不能转让,理由通常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所针对的是政府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而非当事人之间绝对禁止进行这种约定。举例而言,如果集资房建好了,没有产权证,这时如果卖方和买方去房管局要求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那么房管局就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集资建房资格转让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卖方按单位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集资建房资格,事实上和集资单位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讲是取得了一项权利。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允许转移的。因此,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xiaoyingdong
2016-09-24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