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住 所:
承包人:
住 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表1:工程内容一览表)。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4 工程期限15天,于2011年10月4日开工,于2011年10月19日竣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叁拾柒元整(详见附表2: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
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 发包人义务
3.1 开工前3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
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4 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5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3.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四条 承包人义务
4.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2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
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6.3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6.4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
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七条 工程验收
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3:工程验收单)。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8.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
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8.5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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