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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处理意见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非常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

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失恋的猫 2016-03-31 12:00
2个回答
游客 2016-03-31 12:00
你好;
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为房改房的特点导致房改房的转让和交易都要受到限制,所以房改房的分割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产的依据,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这也是不公平的。因此,
对于房改房价值的确定,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房改房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房改房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应的房款数额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若法院不采取竞价方式,则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对于房屋的归属则根据房屋享受的优惠政策、单位与职工合同约定、双方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条件判定。
(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房改房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5)房改房只具备部分产权或暂不能上市的,对该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可以上市时再做出分割。
(6)离婚时房屋产权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后,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可判决另一方迁出;另一方确没有房屋居住的,如房屋能分开使用,可划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暂住2年,暂住期间参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7)如夫妻双方除该房屋外确无其他住房,又不能出自补偿给另一方的,可以依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属双方共同共有,离婚不分家。
(8)分割时还要注意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特别是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产时,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以避免产生新的冲突。职工享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时,单位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游客 2016-03-31 12:00
离 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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