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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装修'>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但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除外。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轮候
  1、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限制。
  2、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
  安居房轮候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五年以上;申请人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五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经轮候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经轮候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哪些人可以申请安居房轮候?
  1、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2、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
  4、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申请轮候保障性住房需要哪些材料?
  (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提交本市居住证。
  2、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3、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应提交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4、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需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及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在签订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时须提交。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申请人属本办法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提交学历证书、职称或人才的认证文件。
  属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殊群体的,提交残疾证、优抚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认定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同时提出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的,相同的申请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游客 2016-03-30 12:00
1个回答
游客 2016-03-30 12:00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北京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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