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金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征地的被征地农民。
本办法施行前,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且已按照《金坛市历次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坛政发〔2007〕109号)实施补偿、年龄未到达养老年龄段的历次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解缴;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市委农工办、市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实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台账,确认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具体名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等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市为二类地区,我市统一按照二类地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1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九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农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23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册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耕地每亩1050元;
(二)鱼塘、竹园、林地、桑园、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助费按每亩每年2100元,另加青苗补偿费。补助费、补偿费按占用年限结算。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江苏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标准高于江苏省标准,执行国务院标准。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应当将全部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将全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