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备注】:第4、5、6、8、9、11项属于销户提取。
提取资料:
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购房合同;
2、全额购房发票/提供购房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二、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2、购房合同;
3、提取人身份证;
4、婚姻证明,例如户口簿或结婚证(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代办);
6、《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