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是;
:一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二是,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各1%至各9%范围内确定,但百分点必须取正整数;三是,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如各9%、各8%等;四是,对单位内未无偿分配过住房的职工;已无偿分配过住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无偿分配过住房,并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适当拉开差距。
二、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如何计算?
答:应分别计算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四舍五入后再相加。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85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9%,则个人缴存额为1285元×9%=115.65元,四舍五入后取116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16元,二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232元。又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83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9%,则个人缴存额为1283元×9%=115.47元,四舍五入后取115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15元,两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230元。
三、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如何理解?
答:《装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条例》所指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也称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这里所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是指在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这段时间内确定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例如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7%,则自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职工本人和单位都应每月各按7%的缴存比例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如果该单位明年的经济效益好了或差了,则只允许在明年的7月1日调高或调低缴存比例,在一个归集年度内缴存比例不得调整。
四、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中国职工工资总额15%至20%的金额,作为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五、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中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7]11号),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问题,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对实行工效挂钩,目标效益工资及其他工资管理办法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应付工资无结余,而企业盈利情况较好,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要调整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