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今时比装修网! 登录 免费注册

谁知道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赵岚岚 更新时间:2015-11-20 12:00
补充:

我来回答
置顶回答
主要内容是;
:一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二是,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各1%至各9%范围内确定,但百分点必须取正整数;三是,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如各9%、各8%等;四是,对单位内未无偿分配过住房的职工;已无偿分配过住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无偿分配过住房,并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适当拉开差距。
二、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如何计算?
答:应分别计算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四舍五入后再相加。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85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9%,则个人缴存额为1285元×9%=115.65元,四舍五入后取116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16元,二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232元。又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83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9%,则个人缴存额为1283元×9%=115.47元,四舍五入后取115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15元,两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230元。
三、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如何理解?
答:《装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条例》所指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也称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这里所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是指在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这段时间内确定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例如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7%,则自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职工本人和单位都应每月各按7%的缴存比例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如果该单位明年的经济效益好了或差了,则只允许在明年的7月1日调高或调低缴存比例,在一个归集年度内缴存比例不得调整。
四、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中国职工工资总额15%至20%的金额,作为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五、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中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7]11号),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问题,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对实行工效挂钩,目标效益工资及其他工资管理办法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应付工资无结余,而企业盈利情况较好,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要调整纳税所得额。
游客 2015-11-20 12:00
2个回答
游客 2015-11-20 12:00
根据上海目前的公积金政策,如果您以后不再回上海工作,你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将您的公积金余额提出(提现金或转账都可以,但现金金额超过五万的需要预约)。要注意的是销户之后,您再回上海工作重新缴存公积金的手续比较复杂,请慎重考虑。因此如果你以后还回上海工作的话,建议你先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待以后回上海找到工作单位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就可以继续正常缴交了。如果您以后不打算回上海工作,请按照如下流程办理提取:
所需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户籍证明、申请人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退工单或单位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等)。
(1) 先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经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号在上海原单位里由单位里开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
(2) 提取证明开好携带所有材料去上海各区就近的建行支行公积金业务专柜,办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金或转账都可以。
恋上小肉 2015-11-20 12:00
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 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他相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