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
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二、调整直管公房转租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2014年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
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可售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折扣政策
2014年8月1日起,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我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自2015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四、其他
直管公房出售程序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102号)执行。单位产住宅出售相关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6月25日
装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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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