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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无法做继承公正,如您母子户口在本房地址,到当地房管所(您单位房管职能部门)做承租人变更,按装修'>北京市承租人管理规定,承租人因故、去世,在本房地址其他人员可继续承租,现承租人(变更完之后的承租人),可按北京房改政策,买成已购公房(承租人开具工龄按现单位开取工龄,参加北京统一的房改)。以现承租人的姓名为准。今年的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现折算方式按根号二标准。每年折旧2%,工龄折15.6元/年/平米。根据现楼层有相对应的加减方式。北方各地区执行各个朝向有相对应的加减方式等等,统归为根号二标准。
游客 2015-10-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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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15-10-10 12:00
公房无法做继承公正,如您母子户口在本房地址,到当地房管所(您单位房管职能部门)做承租人变更,按北京市承租人管理规定,承租人因故、去世,在本房地址其他人员可继续承租,现承租人(变更完之后的承租人),可按北京房改政策,买成已购公房(承租人开具工龄按现单位开取工龄,参加北京统一的房改)。以现承租人的姓名为准。今年的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现折算方式按根号二标准。每年折旧2%,工龄折15.6元/年/平米。
游客 2015-10-10 12:00
1、《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99)19号文件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后续的其它文件都属于19号文件的实施细则;
2、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期间还有过反复;
3、安置在军队干休所的离休干部住房问题,同样依照19号文件执行。相关文件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99)后530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99后516号 等等;
4、还有一个文件,大概是《离休干部遗属待遇问题》的通知,具体文件编号我忘了,对遗属住房作了规定;
综上所述,你姥爷、姥姥都是1999年之前去世的,也就是说是在19号文件下发之前。这种情况,既不是离休干部,也不是离休干部遗属,叫离休干部子女。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此类情况不再享受干休所住房出售的优惠政策,原来的住房可按公寓房继续租住,收费标准有所提高,住房面积做相应调整。比如军职的要调整为师职住房面积。但实际情况是,调整的很少,如果没有空闲的师职住房呢?总不会专门建一套吧。即便是干休所拆迁新建,对于子女住房确实困难的,也会安排一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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