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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三)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三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四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六条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未再就业证明。
  九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二)、(三)、(四)、(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十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一)、(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职工提取申请,最高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和职工账户内本息余额,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十一条
  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四份,承办银行加盖公章,承办银行、单位各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另两份转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经办人签字后作为支款凭证和备查凭证。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审批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制《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申拨资金。

  十二条 :
  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自受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LUOXIHONG 2015-10-04 12:00
1个回答
JamesRodrg 2015-10-04 12:00
淄博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淄博公积金中心提取条件(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8)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支付廉租房房租的;
(10)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
(11)支付公共租赁房房租的;
(12)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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