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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电话:

被告:装修'>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路北侧的***第10幢3单元4层01号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年 月 日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411719元, 年 月 日,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但原告直到2009年5月27日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5条约定,买受人不能在交付房屋15个月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付房产证的行为违反合同第15条约定,被告应该自双方约定的原告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日起,按日支付向原告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 月 日
游客 2015-09-05 12:00
1个回答
wxh17 2015-09-05 12: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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