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今时比装修网! 登录 免费注册
置顶回答
无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游客 2015-08-04 12:00
2个回答
细菌先生 2015-08-04 12:00
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mike1992 2015-08-04 12:00
是无效的,首先,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目前据以认定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但事实上该《通知》并不属于行政法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依照上述规定,该《通知》的名称不符合行政法规的名称规范;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经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未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并非“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将之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国家的粮食安全,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同时,该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农村房屋只是在被出卖、出租之后,村民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并非不能出卖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规定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体现了对农民自主性的充分尊重,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那么农村宅基地怎么就不可以转让呢?
第三,处分权是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从法律平等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是对农民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侵犯。同时,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限制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出卖住房与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目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渐增多,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拆迁等因素影响,房屋现值或拆迁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导致当事人受利益驱动而发生违约纠纷,同时很多买主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简单的一概确认合同无效将很可能动摇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价值。
其他相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