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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2 12:00
申请家庭的认购意向一经提交则不予变更,申请家庭应充分考虑后,再行提交。根据相关规定,认购家庭在选房过程中,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放弃选房行为是指认购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当场缴纳认购定金的行为);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达到两次的;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出现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的,其原轮候顺序作废,仍需申购安居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装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