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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违规因该如何处理?

曹彬炳 更新时间:2015-07-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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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产生的过程和结果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任何一个业主可以通过行使《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这是最简单的。在业主的主张被法院认可即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前,业主大会的决定或业委会的决定就是有效的!因为,法院不能因为一个、几个、一群人的主张就先于执行撤销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要审理完才能判决。


500户商品房业主的不积极参与,才导致了今天的情况。这是800户业主之间的冲突问题。需要业主们“自主治理”。


也许500户商品房业主们忙,但大家应该比300户回迁户更有钱,可以在任何时候聘请最好的律师来帮助大家维护800户业主的共同权益或500户业主的权益。大家都在网上发牢骚,都在家里坐着,没有人参与业主组织的活动,而对结果又不满意,又不去主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那些涉嫌侵犯权益的决定。那,就是认可这个结果。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利益,只能倾向于那些积极主张权益的人(群)。


所以,如果您觉得您的证据有道理,能指证业主大会、业委会侵犯业主权益,那么就尽快启动对他们的诉讼。如果您觉得证据不那么把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就记住下次积极参与进去!或者在新一届业委会的工作中,积极监督,在可能时依法将他们罢免!


参与,只有参与,才是事前保护自己利益的最佳途径。事后救济,那就只能是协商或法院了。
游客 2015-07-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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