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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GK526 2015-07-14 12:00
1个回答
游客 2015-07-14 12:00
(1)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
(2)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3)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 道办事处、镇调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5)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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