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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办理流程是什么?

尤华美 更新时间:2015-07-1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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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障性住房办理流程:一、家庭收入核对的对象范围按照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认定。二、家庭收入核对的内容家庭收入是指按照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认定的家庭成员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一)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奖金、津贴、各种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取得的报酬,个人通过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指办实体获得的收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手工业等经济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收入,专2利人将其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指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四)转移性收入指养老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养老待遇、救济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遗产、赠送、房屋买卖收益等。上述收入将主要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凭证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费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三、家庭收入的核对方式(一)核对原则。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应当依法、公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核查比对。收入核对机构要对申请家庭填写的《装修'>天津市xxx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的相关内容和按照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等形式,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申请家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尚无电3子政务信息的申报数据,可视情况派专门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对。四、家庭收入核对的基本流程收入核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或区县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委托书》(见附件5)或承诺收入申报属实,并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游客 2015-07-1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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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15-07-14 12:00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申请家庭必须是低保户;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2.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含6000元);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3.家庭人口数的认定。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   (1)户口在一起,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口,不视为家庭人口数。   (2)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和义务兵,视为家庭人口数。   (3)离异家庭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登记的协议书认定家庭人口数。   4.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庭中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   (2)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4)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5)故意不履行给付法定赡养、抚(扶)养费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对依法应登记财产不登记的,将已有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衣食行)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   (7)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因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或违法收养,造成生活困难的。   (9)县民政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5.住房情况的认定   (1)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在城镇无私有住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并且三年内没有转移(买卖、继承、交换、抵押、赠予、受赠、判决等)过住房的家庭。   (2)无私房,租住共有住房,但租金标准明显超过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无房户。   (3)在外地有私房,但在当地无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视为无房户。外地私房可在认定收入时计算为财产收入。   (4)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视为有房户;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视为无房户。   (5)有私房或已买房,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视为有房户。   (6)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转移后未再买房的,视为有房户,仍按原私房认定。   (7)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拆迁的,仍视为有房户。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认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拆迁的,如果公房产权单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请人也未买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积认定。   (8)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有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的,以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者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两处及以上房屋合并计算面积。   (9)低矮、简陋或者有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简易房、危房,不计入住房面积。   (10)用作营业等其它用途的房屋计入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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