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划批是不收费的。
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符合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民,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就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国家于1993年已经取消了与农民建房有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等。属于上述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不应再收取。
但是,宅基地毕竟属于一种稀缺资源,所以各村或乡镇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为了制约无序申请,虽不合法,但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