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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厦门购房落户政策内容
1、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岛五缘湾、观音山、湖边水库片区购 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100平方米—150平方米住房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岛内常住户口。
2、在岛外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不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购买自2008年 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70平方米—80平方米住房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
厦门购房落户政策的申办条件
1.(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厦门购房落户政策申办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厦门购房落户办理程序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处)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办理时限 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区公安分局户政科)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SevenSeven_6994 2015-06-26 12:00
2个回答
七月上 2015-06-26 12:00
一、凡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75平方米以上(含75平方米)的,允许办理入户手续;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户,已经计生部门处理、且购买的商品住宅面积达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的,允许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购房入户人员的范围为:业主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独生子女、大专以上学历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不享受入户政策。
四、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只允许占有房屋份额符合入户面积的一个家庭迁入,但迁入的人员范围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
张雪12 2015-06-26 12:00
据规定,目前在厦门购买二手房不能落户,只能购买商品房落户。买二手房的话,就只能连续办理暂住证8年拥有岛内户口(连续办理暂住证5年可拥有岛外户口)
  
  对于岛内购房来说,在思明、湖里购买自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者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对于岛外购房来说,在同安、集美、杏林及海沧台商投资区(2003年4月份之前的岛外片区划分)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八十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者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在同安、翔安两区购买商品房的,新增购买70-80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政策。
  
  2013年12月10日,厦门市政府正式出台购房落户新政,自2013年12月10日起,在厦门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具体是这样的:
  
  一、自2013年12月10日起,在厦门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厦门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三、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0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至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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