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常住人口计算临时补助费,每户人数在4人以下的每月150元,5至7人的每月200元,8人以上的每月250元。户数的确定,以2005年4月1日止,由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一户。
2.临时过渡期限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凡需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必须自找临时住房。
3.被拆迁房屋中的承租人和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不予补助过渡费。
(三)搬家补助费的原则与标准
1.被拆迁人每户核算二次搬家费,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本单位干职工住户和公、私房内的承租人住户,每户核算一次搬家费。
2.凡享受搬家补助费的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家,逾期未搬家拆迁的不给予搬家补助费。
3.凡核定一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400元;两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800元。
四、其它房屋、附着物的补助费原则与标准
1.电话、有线电视移机按县电信局和广播电视局的开户机数,每机补助移机(转户)费2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移机。
2.独家开户的室内水、电设施,每户各补5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开户。
独立安装了三相电表的凭票据实补助,补助后拆迁方不负责开户。
3.被拆迁房屋中的商业门面,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在挂牌营业的,砖混结构并安装了卷闸门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200元,其它结构形式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100元。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混凝土晒坪、三合土坪、土坪、混凝土道路、干浆砌挡墙、护坡等补偿标准见附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加工棚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置,否则,一律由有关部门依法无偿拆除。
5.被拆迁房屋周围种植的青苗、树木、花卉等补偿标准附表。
6.对被拆迁房屋的水、电和房屋周围进出路等室外基础设施每户补助600元。
7.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租房户,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按实退还承租人未到期部分的预交房租费。
8.凡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前,已办理了有关建房手续的,所交规费,凭票据由征拆方补给被征拆人。
9.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经营加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根据规模、年纯收入、纳税额予以适当补偿,其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拆迁有抵押关系的房屋,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支付给抵押人,但不停止拆迁。
11.拆迁有产权纠纷矛盾的房屋,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调解,在征地拆迁公告时限内未调处好的,拆迁人必须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但不停止拆迁,拆迁后再依法解决。
12.需迁移的坟墓,由被迁移家属自行选址和迁移,每冢坟地补偿征地费500元。
五、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拆迁房屋屋顶上和规划红线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杂屋、货棚、加工棚。
2.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规划区域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后,违规新建的房屋及其它设施。
3.未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生产经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
奖励与罚则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时搬家拆迁的,其房屋旧建筑材料奖励给被拆迁人,拆除后的旧建筑材料必须运出规划红线外。被拆迁人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由拆迁人依法拆除,且房屋旧建筑材料归拆迁人处理。
二、拆除永久性私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规定时限内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时或提前搬家拆迁并交出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以一张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或一栋房屋为单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元。
2.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1~15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
3.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50.1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
4.被拆除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在规定时限内搬家腾房的每户奖励500元。
三、房屋承租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经营货棚和被拆迁人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时限未签订协议及搬家拆除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