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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 或减免税 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 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 、户籍证明 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 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 (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 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 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办理流程
1.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
2.网签合同
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
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证明
1.委托代理人 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为自然人的,委托书 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 ,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 或者北京市公证员 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 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 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或户口簿 (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 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当事人约定合同 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8.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发的营业执照。
游客 2015-06-19 12:00
1个回答
游客 2015-06-19 12:00
1办理流程
1.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
2.网签合同
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
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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