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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有哪些?

盛闵雨 更新时间:2015-06-0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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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咣咣咣咣 2015-06-0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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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1404 2015-06-08 12:00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的对象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编者注: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千万不要将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费混淆)。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但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也可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为: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至于具体为多少倍。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
游客 2015-06-08 12:00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游客 2015-06-08 12:00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你可以参考以上规定
游客 2015-06-08 1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二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组织(农、林、牧、渔)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征地类别
  基本农田
  耕地,林地,菜地,果园地,牧草场,渔场
  旱地,水面
  荒地,沙地,山地,荒滩,
  第三章征收征用参加人
  第四节征收参加人与权利义务(当事人(征地人,被征地人),利益关系人(发包人,承包人,流转人,使用人),代理人。
  第四章征地程序
  第五节征收方式
  第六节征收程序
  第七节征用程序
  第八节期限
  第五章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
  第九节补偿当事人
  第十节补偿方式(两种公益性征收与非公益性征收)
  第十一节补偿程序
  第六章征收决定
  第七章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一节协调裁决
  第十二节行政复议
  第十三节仲裁,裁决
  第十四节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严格管理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社会共公利益需要,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非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适用公平补偿原则,非公共利益征收的适用完全补偿原则。
  抢险,战争期间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依据《防洪法》《国防法》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科学规划,保护开发土地资源,遵守合法、节约、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为名变更已经批准设置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五条 本条例公共利益是指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直接性的社会公共事业。
  公共利益应限制在以下用途,但为生活及生活配套设施用途除外:
  1、国防建设和军事用途;
  2、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项目;
  3、国家或省级重大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
  4、重大能源项目;
  5、国家急需的新材料项目;
  6、公益性医疗公共场所,公共教育设施、公益体育场馆,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
  7、政府,法院,检察院办公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罪犯服刑监狱,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戒毒场所(办公场所前后广场,单位内道路除外);
  8、公共事业的供电、供暖、供水用途,城市市政建设;
  9、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且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
  10、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项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
  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向原土地权利人另行支付补增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先行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付到位的,安置不落实的,社会保障费没有安排的,不得强行占用拟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果树花卉补偿,房屋补偿费,残地补偿,迁移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赁权损失补偿,承包人利益、土地使用人及其他相邻人权利受损补偿。
  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制定。非公益性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的市场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并应支付残地补偿,迁移补偿,邻接地损失补偿,重值房差价补偿。
  经过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基本农田的按法定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或者征用租赁土地的按租赁协议补偿未到期的利益。
  征收农民宅基地的,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例,落实过渡性保障住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征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权利人的原则,用于被征地人的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用的7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提取,截留,拖欠,贪污,挪用,私分征地补偿款。
  第九条 补偿费的支付期限,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60天内支付到位,在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实行协议补偿的应在补偿合同生效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和补偿合同项目,金额支付到位,逾期30天的不得批准征地,已批准的应当由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
其他相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