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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公安户政部门当前审批入户的条件和范围: (一)凡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小孩(18岁以下),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均可申请来市随父或随母入户。如父母身边无子女年龄为18岁以上的,可允许一名未婚成年子女申请来市入户。(二)申请夫妻投靠入户婚龄达10年以上的(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延长10年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一同申请未成年小孩随迁)。(三)丈夫原是广州市户口,因故死亡后,其妻及子女要求来市投靠男方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在广州市购买的合法房屋(包括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其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其妻达到当年审批夫妻投靠入户年限的(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可准予其妻来入户。(四)男方60岁,女方55岁以上申请投靠子女(子女需均在广州市)入户的;丧偶老人,男方60岁,女方55岁以上,广州市有子女可准予入户,不受外地有无子女的限制;老年夫妻,男方60岁,女方55岁以上,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属广州市居民,因历史原因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现在广州有子女及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其入户,不受外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hfy1358 2015-01-1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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