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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免税优惠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说的“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分开的,可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非自用的土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文件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业单位除本身的业务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优惠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寺庙的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使用土地和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但是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四)公共用地免税优惠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免税仅限于社会性公共用地,非社会性公共用地,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五)农业生产用地免税优惠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所说的“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另外,按照规定,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十地使用税。
  (六)整治和改造的土地免税优惠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员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七)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免税优惠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方面的免税政策主要包括:
  1.电力行业用地免税优惠。按照现行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件、(89)国税地字第044号文件]
  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免税优惠。按照(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规定,对下列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并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游客 2014-12-20 12:00
2个回答
游客 2014-12-20 12:00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月上 2014-12-20 12:00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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