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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 甲方) :           
承包方 ( 乙方) :           
合 同 编 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八年十月修订
2 1使 用 说 明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 工程承包方 ( 乙方) ,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 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
4 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 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 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 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 《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7 工期顺延:是指非
游客 2014-09-2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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